首页 热门品牌 新闻 十大品牌 联系我们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3-26

133426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

二、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它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

三、 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四、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五、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六、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中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下一篇:北京:消协评出34家诚信维权单位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展示信息内容均为第三方注册发布,对使用者在本网站获取的任何资料信息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特此声明对注册用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信息对您产生影响, 请及时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